2005年10月1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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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原产地保护权又一个竞技场
章刚正

  本报讯  到目前为止,早已过了法定上诉期限,可省食品公司一直没有上诉。至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生效,省食品公司起诉永康四路火腿一厂的“金华火腿”商标侵权官司以失败而划上了句号。这是自有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一新“武器”后,金华市本土火腿企业首次打赢了“金华火腿”商标侵权官司。
  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与省食品有限公司围绕“金华火腿”商标的纷争已延续了20年。但因“金华火腿”是省食品公司的注册商标名称,有《商标法》这一法律武器作后盾,有着悠久历史的金华本地火腿生产企业每次上公堂时都以失败而告终。
  2002年8月28日,国家质检局发布2002年84号公告,通过了对“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批准自公告日起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2003年9月24日,国家质检局发布2003年87号公告,通过了对金衢地区常山火腿公司、永康四路火腿一厂等55家企业提出的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并给予注册登记。
  2003年7月和9月,省食品公司在上海市南京东路发现泰康公司正在销售的火腿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金华火腿”这一牌子,该火腿的生产单位是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在屡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该公司一纸诉状将泰康公司和永康四路火腿一厂送上法庭。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商标权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权冲突,应按照诚实信用、尊重历史以及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予以解决。在我国,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原产地域产品均受到法律保护,只要权利人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均属合法、合理。被告永康四路火腿一厂经国家质检局审核批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省食品公司自负。